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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之争谁之伤——一个打了六年的“代书遗嘱”纠纷案例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7次举报

从古至今,人们都在用生命践行一句话:“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亲情是否终究敌不过贪婪?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一个案例,是遗产标的并不大,但前后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抗诉等多个审理环节,耗时6年才尘埃落地的遗产纠纷案件。因为案件复杂,选取双方争议最大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部分。


【案情简述】:

原告朴小红、朴小明、朴小张、朴小李系被继承人朴某的子女,被告金某系被继承人朴某的二婚妻子,两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

原告们诉称,2009年朴某病重,但是金某没有照顾朴某,反而将朴某的20万存款取走。朴某气愤不已起诉离婚,法院还没有判离婚呢,朴某就因病去世了。朴某去世前立有代书遗嘱,遗嘱将私有房屋一套归朴小明继承,存款20万及39871.1元的工资归四原告继承。请求法院按照代书遗嘱的规定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诉称,代书遗嘱的内容是李某事先伪造好的。1.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遗嘱录像时间上看,朴某根本没有时间口述遗嘱内容;李某也没有时间往电脑里整理、录入遗嘱的内容。2.遗嘱录像显示,李某拿着事先打印好的一份遗嘱内容直接读给朴某听,之后又到外面重新、再次打印四份遗嘱让朴某签字。3.从遗嘱内容的语言形式证明遗嘱是事先伪造的。这份遗嘱从头至尾没有一处是以朴某的语言分配财产,全部采用法言法语。这份遗嘱没有体现朴某自己的意思表示,体现的是代书人的意思,而代书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代书遗嘱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四名原告提交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代书遗嘱成立并生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2.必须要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3.代书人书写好的遗嘱必须经遗嘱人认可;4.代书遗嘱的时间、地点必须记明;5.必须记明代书人姓名;6.必须有见证人签名;7.必须有遗嘱人签名。如果代书遗嘱的要件不全,而又不能证实具备该要件真实性的,则该代书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四名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录像),证明了四名原告提交的书面遗嘱,缺失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或制作电子文本的过程,四名原告又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代书人宣读的遗嘱即为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表示而非他人意思制作而成,故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

四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代书遗嘱效力。本案代书遗嘱缺失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或制作电子文本的过程,不能证明代书人宣读的遗嘱内容即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欠缺法律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对此判定正确。

二审判决后,四原告提起了再审,再审认定代书遗嘱无效(因为案情复杂,对案子的其它小部分改判了)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代书遗嘱有效,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朴某生前所做的代书遗嘱有代书人李某、见证人谢某、牛某及立遗嘱人朴某的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全部生效要件,应为有效遗嘱。

2.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去世后财产的处分权,因此,代书遗嘱的内容应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朴某在立遗嘱的过程中由视频资料证实当时立遗嘱的过程。虽然该视频资料中没有朴某的口述及代书遗嘱的书写过程,但视频资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朴某在立遗嘱过程中有两名见证人,且李某在向朴某宣读遗嘱的过程中,立遗嘱人朴某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并在遗嘱上签字,应认定本案争议的遗嘱内容是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认为代书遗嘱无效是错误的。

3.在代书遗嘱应依法被认定为有效的前提下,因代书遗嘱涉及的部分财产为被继承人朴某与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对该部分财产进行析产。因此,遗嘱中关于朴某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应为该遗嘱的无效部分,同时,该遗嘱中应保留必要份额给朴某生前共同生活人金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检察院的抗诉,首先归纳了争议焦点之一:(一)本案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如果朴某的代书遗嘱为有效,是全部有效,还是部分有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本案所涉朴某的代书遗嘱,从朴小红、朴小明、朴小张、朴小李提供的朴某立遗嘱的录像光盘内容上看,虽然代书人为李某,并有二名见证人谢某、牛某在场见证,且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形式要件。同时该录像亦没有反映出朴某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和过程,由此不能确定该遗嘱为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两审法院结合代书遗嘱形成的过程等情况,未认定该代书遗嘱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二审结合本案情况,在代书遗嘱未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在遗产范围内,按照法定继承对朴某的遗产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至此,这个案子终于审理结束。审理时间表如下:

2010)龙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0-7-5)(双方不服 上诉)

2010)吉中民一终字第711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0-11-10-发回重审)

2011)龙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1-6-27 双方不服 上诉)

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1-11-2日 双方不服 申请再审)

2012)吉民申字第1373号(裁判时间2012-12-20,高院指定中院再审)

2013)吉中民再字第24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3-4-3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3)龙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3-11-20 双方不服 上诉)

2013)吉中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4-11-26 一方不服 申请抗诉)

2015)吉民抗字第54号(裁判时间2015-11-13)

2016)吉民再6号(裁判时间2016-05-23 )

朴某在病重期间都向法院提了离婚,那么他立遗嘱将遗产都归自己小孩所有是“似乎”更符合常情。这份“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代书人签名,有两个见证人签名,有遗嘱人的签名,也有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只是为什么这份朴某“真实意愿”的代书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裁判都提出了一个观点“该录像亦没有反映出朴某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和过程,由此不能确定该遗嘱为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制代书遗嘱订立过程视频并未包含在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里,案例中原告们提交的视频反而证明了代书遗嘱无效。

很多法院在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时,也是抱着谨慎的原则,不仅从形式上审查,也从程序上审查。我们认为一个代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其程序的步骤应至少包含以下:

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立遗嘱时,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许多电影电视剧中都喜欢拍富豪家族的遗产争夺,其实真实情况中,可能比电影中还要凶险百倍。毕竟在利益面前,人都是自私的,即使是面对自己的兄弟姐妹也是一样。有些遗产案子争的是财产,但是有些遗产案子争的却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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