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某与刘某于2013年4月相识,2014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焱。由于胡某某与刘某婚前缺乏足够了解而草率结合,婚后始觉双方性格差异甚大,无共同语言,常为琐事争吵,并多次闹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合至今分居达到三年之久,分居期间双方亦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胡某某与刘某离婚。
【法院认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虽经别人介绍相识恋爱,但系自主婚姻,且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刘某焱,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性格及生活习惯的差异产生了一定的隔阂,事后又没有及时有效的进行沟通,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均不构成原则性问题,只要今后双方多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可能的,为了建设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故对原告胡某某起诉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经常有当事人询问,我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判离婚吗?其实这不是简单的回答,会判离或者不判离的,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形来裁量。
《婚姻法》是关于家庭婚姻关系最主要的一部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四种离婚的法定情形,我们可以对于这四点一一进行分析。
一、“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中的“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再登记结婚的行为或者是与他人长期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偶尔的婚外性行为不能视为重婚,与他人长期以“姐弟”、“兄妹”等与“夫妻”无关的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情况也不应视为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的“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指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一般家庭成员间偶尔的吵、打、闹并非家庭暴力。同时要指出的是家庭成员实施以上行为的,轻者可能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主要指的是这两个恶习,若配偶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拒不改正的,则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说是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这里分居的原因应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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