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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姻存续期间可否分割婚内财产?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4次举报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1986年12月20日在延吉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6月4日生育一女王某2。2016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政府征收了双方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产籍号X-X-XX号,建筑面积27.69平方米),并进行产权调换(坐落在C16标段的X号楼X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16年6月28日延吉市人民政府征收双方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X,产籍号X-X-XXX,建筑面积为32.15平方米),并进行了产权调换(坐落在C16标段的X号楼X单元302室,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16年10月27日延吉市人民政府征收双方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XX,产籍号X-X-XXX号,建筑面积为64.22平方米和产权证号XXXXXX号,产籍号X-X-XXX号,建筑面积为43.91平方米)补偿货币分别为358876元和248529元,该两笔款项均由李某收取。2016年7月27日,延吉市人民政府支付货币补偿款84482元,该款由李某收取。经审理查明,双方动迁补偿款共计180万元,其中用40万元给其女儿王某2购买了一套房屋,剩余补偿款每人持有70万元。2017年6月李某诊断出卵巢癌晚期,住院花费64336元,王某认可李某到开庭时已经花费10万元的医疗费和每人消费10万元。2017年11月17日,李某未经王某同意私自支取其在龙井农村商业银行了存在王某名下的存款40万元。现王某名下有存款20万元,李某名下存款90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未与王某事先商定的情况下,将王某名下的定期存款,私自秘密取出后,并未存入自己名下,致使王某存在难以实现该财产权利的可能,依法应当认定其转移、隐匿财产。李某抗辩称取该存款用于治疗自己的卵巢癌,而在其私自支取王某定期存款时,李某名下有几十万的存款,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财产,同时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可以部分少分财产。故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共有存款110万元,其中原告王某保管的20万元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保管的90万元中的55万元归被告李某所有,剩余的35万元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应归原告王某所有的35万元给付给原告王某。


【律师说法】:

在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各种不为我们所愿的情况,在家庭财产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需要用钱而该方不同意,或存在一方肆意挥霍共同财产等情况,受损害的一方可能会想到分割共同财产,如果一方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的,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有如下理由之一,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会支持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婚内财产分割的请求,以便维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8)吉2401民初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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