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1月初,王女士和余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由于余先生经常野蛮殴打王女士,导致王女士患上焦虑症、强迫症等精神疾病,因此在双方家长调停下,王女士与余先生于2008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王女士一直在积极治疗精神疾病,但仍未病愈,而且还需长期就医治疗,由于余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的行为给王女士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长期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故王女士于2011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先生赔偿王女士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查明,2007年王女士就患上精神疾病,其发病原因是余先生造成的,但双方于2008年12月离婚后,王女士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权利保护,同时王女士在起诉离婚损害赔偿时,由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已经届满。对于王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第二款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中王某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的被告提起该诉讼的期间为离婚后一年内。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或者延长。而且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的是,时效利益必须由当事人抗辩后法院才予以审查和适用。而除斥期间是否届满,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因此本案中法院以已过时效为由,不予支持王女士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睡眠的人,时效过期,则无法维权。因此,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以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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