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仅两个月便草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张某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并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且婚后不到半年在原告怀孕7个月时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现在监狱服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张某1提出要10万元钱用于婚后共同建房才答应结婚,否则就不结婚。最终我在考虑到社会影响等因素,怀着不情愿、不自愿给予原告金钱的心理,才交给了原告10万元现金,但该款不是彩礼,而是用于建房。原告必须将我婚前支付给原告的建房款10万元、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被告婚前支付给原告的10万元钱的性质,该款类似婚姻保证金的性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婚姻保证金的规定,因此该笔款项属于被告王某的婚前财产。因该笔款支付给原告后由原告管理使用,而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在怀孕临产前被告就被逮捕入狱,生育孩子及抚养孩子均需要金钱支撑,该笔款项应当视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生育、抚养子女等因素存在合理消耗,因此被告要求全额返还其婚前支付给原告10万元钱的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疑,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所得。可以认定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个人财产。
如何定性王某婚前将存款交付给张某1的行为是本案关键。有人认为系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的法律特性分析,赠与的结果是发生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放弃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受赠与人可全面、自由地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本案中,10万元存款的确转移至李某名下,但鉴于婚后由张某1处理家庭经济,王某参与了10万元存款的使用、消耗。因此,不能认定王某自愿放弃了对10万元存款处分的权利,故李某关于赠与行为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故法院判决王某不得主张张某1返还 10万元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证据要求程度较高,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障碍,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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