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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将个人存款交予女方,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4次举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仅两个月便草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张某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并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且婚后不到半年在原告怀孕7个月时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现在监狱服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张某1提出要10万元钱用于婚后共同建房才答应结婚,否则就不结婚。最终我在考虑到社会影响等因素,怀着不情愿、不自愿给予原告金钱的心理,才交给了原告10万元现金,但该款不是彩礼,而是用于建房。原告必须将我婚前支付给原告的建房款10万元、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被告婚前支付给原告的10万元钱的性质,该款类似婚姻保证金的性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婚姻保证金的规定,因此该笔款项属于被告王某的婚前财产。因该笔款支付给原告后由原告管理使用,而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在怀孕临产前被告就被逮捕入狱,生育孩子及抚养孩子均需要金钱支撑该笔款项应当视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生育、抚养子女等因素存在合理消耗,因此被告要求全额返还其婚前支付给原告10万元钱的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疑,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所得。可以认定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个人财产。

    如何定性王某婚前将存款交付给张某1的行为是本案关键。有人认为系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的法律特性分析,赠与的结果是发生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放弃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受赠与人可全面、自由地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本案中,10万元存款的确转移至李某名下,但鉴于婚后由张某1处理家庭经济,王某参与了10万元存款的使用、消耗。因此,不能认定王某自愿放弃了对10万元存款处分的权利,故李某关于赠与行为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故法院判决王某不得主张张某1返还 10万元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证据要求程度较高,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障碍,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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