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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婚吗?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5次举报

  经常有人咨询:分居满两年向法院起诉是不是一定会判决离婚,甚至有人存在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这一误解,希望通过以下案例及分析能解答大家心中的疑惑,对法律规定有个正确的认识。


  【基本案情】:

  原、被告相识一年多后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生育儿子郑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较长时间内关系较好。近几年来,原、被告为日常琐事及被告赌博行为发生争执,致夫妻产生隔阂。2015年4月,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视情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2017年2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进而要求离婚的主要法定理由是被告参与赌博、打骂原告,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第3项,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家庭暴力系行为人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打骂原告的行为且该打骂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款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二是夫妻确无和好可能。如尚有和好可能,则不能认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矛盾而在外租房居住已接近两年,但双方是否确无和好可能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量。诚如此前原、被告离婚民事判决所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经过近三十年时间的共同生活,感情较深。解除如此婚姻关系,殊为可惜。原、被告应当珍惜漫长三十年婚姻中曾有的一些美好事物,现被告愿改正自身不足,要求和好,原告应当再作慎重考虑,给予被告机会。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


  【律师说法】: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婚姻法》中该条款的理解,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分居的起由问题。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比如异地误工、自愿分居、感情不和等。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

  二、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起计算。不能把前几次分居的时间简单相加。

  三、分居的实质。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是指男、女双方间没有夫妻性生活。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其实质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相互不履行夫妻间性生活之义务。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要由证据来证明。由于分居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要证明夫妻间没有性生活满两年非常的困难。在一方坚决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这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当地村委会、街道办、居委会等社会组织的证明,并结合其他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加以认定。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也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分居满两年,法院才能判决离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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