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王女士恋爱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令人惋惜的事,双方婚后矛盾不断,经常争吵,最终,两人在居民委员会的调节下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奉子成婚,婚后因矛盾不断,最终两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此外,李先生为了给予儿子更好的生活条件,将其婚前登记在个人名下价值30万的房产赠与给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年之后,李先生偶然得知女儿非亲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给非亲生女儿的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李先生提供的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显示李先生与孩子无血缘关系,孩子不是李先生所生之女,原告李先生自得知女儿非婚生这一赠与合同可撤销事由3个月内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拿回房产,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总则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先生赠与给女儿的的是其婚前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当然也系其个人的财产。李先生将房产赠与女儿,是基于对亲子关系的错误认知。李先生因妻子的隐瞒而错误认知其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故李先生作出的赠与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所导致。并且李先生自知道孩子非亲生之日起,在3个月之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拿回房产,符合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故法院判决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生活总会遇到困难,婚姻也是,遇到困难,我们需要直面解决它的勇气和智慧。对于李先生来说,最有效的方式是在律师的协助下取得女儿非亲生的证据,并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将自己的损失挽回到最低。因此,对于有上述情况的困扰,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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