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法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很多人基于该法条就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就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其实不然,仅通过法条我们并不能看到“出资”是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这在实践中就容易产生争议。我认为应该区分来看。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仍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中的出资,我认为只能缩小解释为“全部出资”。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在该基础上,父母出的首付,是视为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实践判例中还有争议。我认为,首付出资认定为是对一方的赠与符合意思自治本意,在分割财产时应扣除。
参考判例
(2015)三中民终字第10675号 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首付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
(2015)大民一终字第01865号 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出资的首付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中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当然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但是上述观点,在实践中因为案件本身的不同,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裁判结果。我认为除了考虑上述出资方式,还因考虑父母出资购房本意,及贷款是否仍旧依赖父母偿还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房屋产权的归属。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出资付首付,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实践中,往往是未出钱的那一方认为,另一方的父母在婚后出了首付,又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就一劳永逸了。殊不知,现在的离婚官司中,基于该法条,衍生了民间借贷官司。法院判决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判决已经离婚夫妻双方按各50%的比例,向出资方父母偿还首付款。
举个例子 A和B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A的父母出资首付给小两口买了房,房子登记在AB名下。2017年B起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分房产。A的父母不干了,起诉至法院,要求AB共同偿还首付款,虽然只有A事后补签的欠条,但是法院仍旧支持了A父母的请求。
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参考案例(2017)京03民终9865号
三、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该房的产权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结婚时可以不计较的那些事,离婚时确因此产生争议。财产分配达不成一致,最终曾经的伉俪到法庭碰面。有时候不是人物质,只是谁都不愿意在自己认为的利益面前退让罢了。所以最好的原则是,为了避免将来离婚时出现纠葛,建议出资购房的父母可以事先写一份书面声明,表明该房屋只赠与己方子女,或者双方家人事先就共同购买婚房和装修诸事达成协议。
本文由长沙离婚律师黄婧律师编写 更多离婚咨询可以致电黄婧律师
11年 (优于66.24%的律师)
24次 (优于95.08%的律师)
23次 (优于96.83%的律师)
54960分 (优于99.16%的律师)
一天内
80篇 (优于98.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