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018年1月16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简称解释),进一步解释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含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程新文对该解释的解说,
《解释》共4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这条规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规则,又对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给予了充分关注。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解释》第一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考学理通说,《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也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相一致。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其次我们来看下这个解释出台后,对配偶对债权人的影响。
这个解释出台的意义很明显更加是保护了,“不知情”的配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让很多配偶都莫名被|“负债”。在该解释出台前,我的公众号也写了篇文章《配偶“不知情”的债务,是否要承担》,现在看来,划了一个模糊的借款数额的界限,在债务面前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该举证责任已经倒置,由债权人举证了。但是这个“大额”究竟是多少,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每个家庭的生活水平也不一样,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去定义了。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日后借款,更要保持谨慎义务。第一,要查清债务人的财产情况,第二要考虑债务人的诚信情况,法院不可能完善到没有漏洞。解释出台后,在大额借款面前,债务人更有可能通过“假离婚”去逃避债务。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签订借条时,应尽可能的要求其配偶一起签字;若没有配偶签字需要债务人写明具体借款用途,要求债务人提供借款使用明细。没有配偶签字的借条,债务人要背负配偶名下有财产,但债务人没有,债务得不到清偿的风险。
最后我们也可以对比一下该解释出台前后,法院的判例,就会有更清晰的认识。
第一个判例案号为(2017)湘0722民初2362号,裁判日期是2018-01-09(解释出台前)。对于没有配偶签字的30万元债务,因配偶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个判例案号(2017)浙0521民初4839号,裁判日期是2018-2-12(解释出台后)。对于没有配偶签字的4万元债务,因债权人不能举证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而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个判例案号(2017)湘0104民初9196号,裁判日期是2018-2-7(解释出台后),对于没有配偶签字的80万元债务,在配偶都未答辩的情况下,法院都直接引用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没有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判决书全文,大家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或者无讼网输入案号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2018年1月16日出台。通过上面的判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解释出台前后,同样没有配偶签字的债务,举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这进一步保护了婚姻关系中配偶的知情权,也要求了债权人在日后的借款中,(请律师书写)书写书面的借款合同由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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