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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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咨询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0次举报

离婚类问题汇总

一、问:起诉到法院能判决离婚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总结如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以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9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综上,除以上情形之外,起诉到法院一审一般不会判离,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再起诉。

二、问:离婚后我的彩礼能要回来么?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问:他出轨了还打我,我可以要求赔偿么。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注,该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问:请问我在哪里起诉

答:一般是在被告所在地,但根据民诉解释,有以下特殊情况1.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离婚协议有效嘛?要是对方反悔不履行怎么办?

答: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生效,并具有执行力(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离婚以后我发现对方还有别的财产怎么办。

答: 根据《婚姻法》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一方发现之日起两年。
七.离婚时财产,小孩抚养权怎么分?

答:离婚时财产按照招呼女方的权益平分,或者女方适当多分(注意,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过错方应该少分财产),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向有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请求赔偿;小孩的抚养权,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又都想要抚养权的。小孩两周岁以下原则上跟女方,两周岁到十周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哪方对小孩的成长更为有利,小孩十周岁以上的,参考小孩的个人意见。
八、一方都离家跑了,不见人了,我该怎么办。

答:有两种途径可以离婚。1.至一方下落不明起满两年的,想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程序,三个月公告期后,依法宣告失踪,然后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2.直接起诉到法院,公告,缺席判决,第一次起诉到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待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起诉,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九、房子是对方婚前买的,可是结婚这么多年一起还房贷啊,我有份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问:夫妻一方的股权在离婚时怎么分配?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的股权按以下方式分配1、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2、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3、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问:一方不想要小孩,我可以离婚么?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问题1

十二、问:一方偷偷把房子卖给别人了,我能要回房子么?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三、问:我们实际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住在一起了,有了小孩,有了一些财产,现在不想在一起了,该怎么分?

 答:我们现行的法律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你们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首先,财产分割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其次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应对其尽到抚养义务。

十四、问: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五、问: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以什么形式,有什么效力

答:根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效力方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类问题汇总

一、问:起诉到法院能判决离婚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总结如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以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9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综上,除以上情形之外,起诉到法院一审一般不会判离,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再起诉。

二、问:离婚后我的彩礼能要回来么?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问:他出轨了还打我,我可以要求赔偿么。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注,该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问:请问我在哪里起诉

答:一般是在被告所在地,但根据民诉解释,有以下特殊情况1.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离婚协议有效嘛?要是对方反悔不履行怎么办?

答: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生效,并具有执行力(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离婚以后我发现对方还有别的财产怎么办。

答: 根据《婚姻法》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一方发现之日起两年。
七.离婚时财产,小孩抚养权怎么分?

答:离婚时财产按照招呼女方的权益平分,或者女方适当多分(注意,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过错方应该少分财产),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向有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请求赔偿;小孩的抚养权,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又都想要抚养权的。小孩两周岁以下原则上跟女方,两周岁到十周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哪方对小孩的成长更为有利,小孩十周岁以上的,参考小孩的个人意见。
八、一方都离家跑了,不见人了,我该怎么办。

答:有两种途径可以离婚。1.至一方下落不明起满两年的,想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程序,三个月公告期后,依法宣告失踪,然后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2.直接起诉到法院,公告,缺席判决,第一次起诉到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待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起诉,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九、房子是对方婚前买的,可是结婚这么多年一起还房贷啊,我有份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问:夫妻一方的股权在离婚时怎么分配?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的股权按以下方式分配1、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2、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3、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问:一方不想要小孩,我可以离婚么?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问题1

十二、问:一方偷偷把房子卖给别人了,我能要回房子么?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三、问:我们实际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住在一起了,有了小孩,有了一些财产,现在不想在一起了,该怎么分?

 答:我们现行的法律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你们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首先,财产分割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其次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应对其尽到抚养义务。

十四、问: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五、问: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以什么形式,有什么效力

答:根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效力方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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