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叶忠,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住江西省xxx市xxx县xx中路xx号。
被上诉人: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xx市xx县xx建设xx路。法定代表人陈xxx,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不服xxx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2015)月行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月湖区法院(2015)月行初字第xx号判决;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计生征决[2015]第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3、请求贵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做出的x计生征决[2015]第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且明显不当的事实,直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做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明显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二、被上诉人做出的x计生征决[2015]第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明显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1)上诉人和案外人叶xxx不是夫妻关系,不适用《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对“夫妻之间计划外生育行为”处罚的征收条款。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应依法撤销。
(2)上诉人明确表示了要求叶xx中止妊娠,并与叶xx签订了协议,是叶xx的违约行为导致了违法后果,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违反法律的故意,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应依法撤销。
综上,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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