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1867078572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行政上诉状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1次举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叶忠,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住江西省xxx市xxx县xx中路xx号。

被上诉人:x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xx市xx县xx建设xx路。法定代表人陈xxx,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不服xxx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2015)月行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月湖区法院(2015)月行初字第xx号判决;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计生征决[2015]第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3、请求贵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做出的x计生征决[2015]第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且明显不当的事实,直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做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明显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二、被上诉人做出的x计生征决[2015]第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明显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1)上诉人和案外人叶xxx不是夫妻关系,不适用《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对“夫妻之间计划外生育行为”处罚的征收条款。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应依法撤销。

(2)上诉人明确表示了要求叶xx中止妊娠,并与叶xx签订了协议,是叶xx的违约行为导致了违法后果,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违反法律的故意,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应依法撤销。

综上,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黄婧律师婚姻家 已认证
  • 18670785728
  • 湖南荣为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6.2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4次 (优于95.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3次 (优于96.8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4960分 (优于99.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0篇 (优于98.88%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4084 昨日访问量:2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