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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作者:沈海锋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次举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5、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6、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7、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8、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通常以转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联营费、挂靠管理费、利润提成等形式存在。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有哪些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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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锋律师,现为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嘉兴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沈海锋律师曾先后进入特级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420********2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