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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失败后买方不能筹集资金,应如何解除合同?

发布者:律玉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88人看过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时,因个人信用纪录不良,银行拒绝向其放贷。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决定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双方为此于重新签订了合同,并将过户期限向后推迟三个月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办出贷款手续后的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后买方请中介公司代为向新银行申请贷款,但最终新银行也以信用不良拒绝了贷款申请。此时已经过了约定的过户期限,方两次发函催告后,通知买方解除了合同,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当遇到按揭贷款失败时,一方应该如何解除之间的买卖合同?

1、当银行贷款失败时,买方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筹资金履行付款义务。有时银行贷款会受到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变更放贷数额或收紧放贷口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 《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 ”由此可见,如果是买受人的信用等个人原因导致的贷款不足或不成,买受人是无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其仍然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买卖中,经常遇到需要向对方发书面通知来解除合同或催告履行义务。在房贷失败后,卖方在解除合同之前可以发送催告函和解除函,再解除合同。合同约定当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天内另一方有权提出异议,此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解除合同的目的就会实现。合同约定在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履行义务,那么在发送解除通知之前就需要先发送催告函,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备诉讼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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