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计算起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时效起算点目前全国各地标准不一,导致不同地方出的判决结果不同,今天主要讨论一下山东省对于双倍工资的一年时效起算点。
目前山东省的审判思路认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或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山东法院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受到的具有赔偿金性质的处罚,且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双倍工资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该违法状态消失之日,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日届满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此双倍工资的计算时效也是一年,起点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算起。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