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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XX安装有限公司、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倩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2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08民初4278号

  原告苏州X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XX号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倩,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唐某,男,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暖通公司)诉被告苏州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XX电公司)、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佳、郭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机电公司、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暖通公司诉称:2014年7月开始,经大金空调推荐,原告与被告XX机电公司建立了稳定的空调维修业务关系。2014年10月1日,双方签订《大金空调维修协议》,并约定原告向被告XX机电公司提供空调设备维修服务,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协议期限内的维修费以被告XX机电公司确认签字或盖章的报价书为准。此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完整、有效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XX机电公司长期拖欠原告维修费用。2015年3月6日,被告XX机电公司仍结欠原告维修费用共计238768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XX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约定两被告对未付的维修费用承担还款义务,任何一期未付,原告可一并主张违约金。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仍未支付结欠的维修费共计171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71000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XX机电公司、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XX机电公司(乙方)签订《大金空调维修协议》,协议约定:维修机种型号详见甲方提供的清单,乙方根据甲方报修情况进行上门维修服务,每次维修工作结束作业后,填入作业内容,由甲方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协议期内,维修费用以甲方确认盖章的报价书为准,维修费用按月结方式结算。乙方月底前凭日常维修清单(有甲方签字认可的)和甲方负责人进行对账。对账完后开具发票(前一个月),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当月内付清款项。以上付款方式为电汇方式。甲方若未能定时支付款项,需承担当月维修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停止服务。乙方若不能提供协议内容包含的服务,乙方需承担当月维修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

  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2月29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XX机电公司提交维修报价书,被告在用户签字一栏盖章并确认维修费用。

  2015年3月,原告向被告XX机电公司发送《询证函》,函件称:截至2015年3月6日,应收贵公司合同金额238768元,应开发票金额238768元,已收贵公司金额0元,已开发票金额129768元;还应收贵公司金额238768元,未开发票金额109000元。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被告XX机电公司在询证函落款处盖章。

  2015年4月28日,被告XX机电公司、唐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本人及本公司确认截至2015年4月28日共计欠款应付XX暖通公司人民币238768元,现订立以下分期付款计划:第一期于2015年4月29日前支付20768元,第二期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整,第三期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50900元,XX暖通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三天内出具余款发票,本人及本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整,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59000元整。以上各期任何一期拖延未付的,本人及本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整,XX暖通公司可立即连违约金及未付欠款余额通过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及本公司承担相应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

  庭审中,原告陈述:出具还款计划书后,被告XX机电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5月25日,10月16日、11月15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20768元、30000元、7000元、10000元,尚结欠维修费17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金空调维修协议》、维修报价书、《询证函》、还款计划、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发票三份、原告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机电公司签订的《大金空调维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XX机电公司履行了维修义务,被告XX机电公司未按约支付维修费,违约责任在被告XX机电公司。被告唐某和被告XX机电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被告XX机电公司结欠原告238768元维修费,两被告分期履行,如有任何一期拖延支付,承担50000元违约金。被告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自愿对被告XX机电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结欠的剩余维修费171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XX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XX暖通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款171000元。

  二、被告苏州XX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XX暖通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财产保全费1625元,合计3933元,由被告苏州XX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某负担(原告同意其支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直接向其支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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