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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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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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孙朋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案件分析、建议: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金额的三倍赔偿金。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必须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

3、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首先应该保留搜集证据,购买食品、商品的发票。


本人孙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办理多起交通事故、婚姻、债权债务、法律援助等案件,赢得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8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