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文虎律师代理万某某、卢甲继承纠纷案:假遗嘱现形,两子一孙房产争夺战落幕
一份“自书遗嘱”经鉴定非本人书写,法院最终按法定继承分割两套房产、一辆轿车及存款;律师提醒:主张多分遗产须有充分证据,伪造遗嘱未必当然丧失继承权。
案件描述:老父病故,两套房产、一辆车、9万元存款引发母子兄弟对簿公堂
万某某(时年87岁)与被继承人卢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两子:长子卢甲、次子卢乙,卢某丙系卢乙之子。卢某某于2024年1月某日病故,留下两套房产——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以下简称“北京房屋”)和山东省乳山市房屋(以下简称“山东房屋”),以及登记在卢某某名下的一辆大众牌轿车和一笔被他人取走的9万元存款。
原告卢甲(兼万某某法定代理人)主张:北京房屋和山东房屋均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析出一半归万某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卢某某遗产予以分割;登记在卢某某名下的大众轿车系其本人出资、借父亲名义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9万元存款系被被告卢乙恶意侵占的遗产,应予分割并计息。此外,卢甲称其对父亲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
被告卢乙、卢某丙(卢乙之子)则提出:遗产不具备分割条件,万某某尚在世,应待其去世后再行处理。庭审中,卢乙提交了一份落款为“2024年1月某日”、显示为卢某某自书的遗嘱,其中载明北京房屋中属于卢某某的50%产权由卢乙继承,山东房屋中属于卢某某的50%产权由卢某丙继承。
办案过程:张文虎律师精准锁定遗嘱疑点,申请鉴定推翻“自书遗嘱”
本案由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张文虎律师代理原告万某某、卢甲。接受委托后,张文虎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对被告提交的“自书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被告卢乙当庭提交了一份据称系卢某某于2024年1月某日书写的遗嘱,主张卢某某将两套房产中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分别遗留给卢乙和卢某丙。张文虎律师代理原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指出遗嘱内容与卢某某生前口头表达不符,且卢乙未能合理解释遗嘱来源。经原告申请,法院摇号确定由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遗嘱笔迹进行鉴定。2026年1月某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取自房屋档案及银行交易凭证中卢某某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卢乙为此支付鉴定费19600元,双方均认可鉴定意见。该遗嘱被法院依法不予采纳,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就诉争车辆是否为“借名买车”进行举证。卢甲主张该车系其本人出资、借父亲卢某某名义购买,并提交了取款记录及一段录音。但张文虎律师代理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后,法院认为取款记录仅能证明卢甲取款,不足以证明该款项实际用于购车;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借名买车的合意。法院最终未采纳借名买车的主张,认定车辆为卢某某与万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就9万元存款的性质提出异议。原告主张该款系被告卢乙恶意侵占的遗产。但法院查明,该款项系案外人凭卢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在柜台取款,结合卢某某生前将卡折、密码交付他人的行为,认定该9万元已被卢某某生前处分,不再作为遗产处理。张文虎律师代理原告提出分割该款项的诉请未获支持。
此外,张文虎律师还就赡养义务问题提交了照片、录音、网购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主张卢甲对父亲尽赡养义务较多,应多分遗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卢甲履行了较多赡养义务,且住院病历中家属签字多为卢乙及其配偶、外甥张誉谱,卢甲签字较少,故对多分遗产的主张未予支持。
判决结果:两套房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车辆归卢甲所有并支付补偿款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房产分割
北京房屋和山东房屋均系卢某某与万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50%份额归万某某所有,剩余50%作为卢某某遗产,在万某某、卢甲、卢乙三人之间平均分割。最终:万某某享有两套房屋各六分之四的所有权份额,卢甲、卢乙各享有六分之一。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互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车辆分割
车牌号为京N****的大众牌小轿车归卢甲所有,卢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万某某补偿款20000元、给付卢乙补偿款5000元(双方协商确定车辆现价值30000元,按继承份额折价补偿)。
三、9万元存款
因系卢某某生前处分,不作为遗产处理,驳回原告该项诉请。
四、诉讼费与鉴定费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万某某负担7866元、卢乙负担1967元、卢甲负担1967元;鉴定费19600元由卢乙负担(因其提交的遗嘱经鉴定系伪造)。
点评分析:三个关键法律问题值得每位继承人注意
一、遗嘱鉴定推翻后,为何被告未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遗嘱经鉴定非卢某某本人书写,属于无效遗嘱。但原告主张被告“伪造遗嘱”应丧失继承权,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丧失继承权须有故意伪造遗嘱的行为,而本案遗嘱系案外人(卢某某外甥张誉谱)邮寄给卢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卢乙明知该遗嘱系伪造并故意提交法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情节严重”通常要求该行为导致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无法实现或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本案中法院对“故意”要件的认定较为审慎。
二、主张“多分遗产”须有充分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本案中,卢甲提交的照片、录音、网购记录等证据,因无法证明拍摄时间、购买时间,或被被告合理解释,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供持续、具体的赡养记录,如长期支付医疗费、日常照料记录、共同居住证明等,而非零散、孤立的单据或影像。
三、“借名买车”主张为何未被采纳?
借名买车关系的成立,须同时证明出资事实和借名合意。卢甲虽提交了取款记录,但无法证明该款项实际交付给卖车方,亦无法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录音证据因谈话人身份无法确认而未获采信。对于大额财产权属争议,建议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完整的资金流转凭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四、遗产范围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拥有的财产为准。
9万元存款虽系卢某某名下账户资金,但因卢某某生前已将卡折、密码交付他人,被法院认定为“生前处分”而非“遗产”。继承开始后,应首先区分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前者不属于遗产范围。
张文虎律师在此提醒:订立遗嘱务必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可有效降低争议风险。继承纠纷中,证据是决定诉讼走向的核心,赡养事实、出资事实、遗嘱真实性,均需有充分、可验证的证据予以支撑。若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