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借款还是“公款”?张文虎律师代理卫某某案:5万元借款由村委会“认账”,利息诉求为何落空?
一笔转给村书记的5万元“周转金”,书记去世后,家属说“是村里借的”,村委会书面承认“愿意还本金”却拒付利息。原告代理人张文虎律师如何通过诉讼策略锁定真正债务人?民间借贷中“没约定利息”到底能不能要?本案判决给出清晰答案。
一、案件描述:一笔转给“村书记”的5万元,谁是真正借款人?
2021年8月,北京市房山区村民卫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时任甲村党支部书记杨某某转去5万元。据卫某某陈述,当时杨某某称村委会因需向案外人赔偿,临时借用这笔钱周转,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仅口头提及“若用时长会给点利息”。
2024年4月,杨某某去世。卫某某找到其遗孀崔某某要求还款,崔某某却表示:“钱是村委会借的,不是杨某某个人借的。”卫某某遂委托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张文虎律师代理维权。
2025年12月,卫某某首次起诉崔某某,后因村委会书面承认该笔借款系其村委会借款,卫某某撤诉并于2026年4月再次提起诉讼,将崔某某(杨某某之妻)和甲村委会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共同偿还本金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二、办案过程:被告“一认一拒”,律师如何破局?
张文虎律师代理本案后,迅速梳理证据链: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均显示款项支付对象为杨某某,但杨某某的身份(村书记)及借款用途(村委会对外赔偿)是本案关键。
村委会书面答辩:甲村委会虽未出庭,但提交书面意见,明确承认该5万元系其村委会借款,同意偿还本金,但坚决不同意支付利息,理由是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崔某某抗辩:杨某某之妻崔某某到庭应诉,坚称“钱是村委会借的,不是杨某某借的”,拒绝承担个人偿还责任。
律师策略:张文虎律师在庭审中并未固守“二被告共同偿还”的初始诉请,而是灵活调整——当村委会明确“认账”后,当庭表示“如果查清是村委会借的钱,可以由村委会承担责任”。这一表态既尊重事实,又避免了因继承人(崔某某)无力偿还或遗产不清导致的执行风险,将追偿矛头精准指向资金实际使用方。
三、判决结果:村委会还本金,利息不予支持,继承人免责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卫某某向杨某某转账5万元,甲村委会自认其为借款人并同意偿还,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本金5万元。
卫某某与杨某某之间未形成借贷关系,故要求杨某某继承人(崔某某)承担责任缺乏依据,驳回对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卫某某于2026年4月起诉时才主张利息,法院综合考虑立案及审理期限,不予支持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村委会负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四、点评分析:律师的价值在于“锁定责任主体”,但“约定不明”需承担代价
(一)张文虎律师的诉讼策略亮点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借款人身份混同——钱转给个人(村书记),但用途系村务。如果仅起诉崔某某(继承人),则需证明杨某某系个人借款,继承人遗产范围不清,执行难度大。张律师采取“双被告”策略,将村委会拉入诉讼,利用村委会书面答辩“自认”借款事实,成功将责任主体锁定为具有偿还能力的村集体组织,为当事人节省了追偿时间和成本。当庭灵活调整诉请方向,更是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结果为导向”的务实风格。
(二)利息诉求被驳回的警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卫某某虽口头提及“用的长会给利息”,但无书面或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标准达成合意,故法院不予支持。律师提示:民间借贷务必书面约定利率(不得超过LPR四倍)、还款期限,否则视为无息借款,逾期利息也只能从催告或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但本案法院因考虑审理周期等因素未支持,也提醒当事人应尽早主张权利。
(三)对继承人的“解脱”与对债权人的启示
法院驳回了对崔某某的诉请,理由在于村委会自认借款,等于否定了杨某某个人债务性质。这提示债权人:借款给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如村干部、公司高管)时,务必让借款方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借条,明确借款人主体,否则一旦个人离世或单位推诿,举证将异常艰难。
结语:张文虎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帮助当事人拿回本金,虽未能斩获利息,但避免了“人死债消”或“追偿无门”的风险。本案也再次提醒社会公众:口头约定不如白纸黑字,人情往来莫忘法律留痕。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