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虎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4日 9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窝工损失一定要提前约定或者在双方的结算单中明确约定,即使前面两步都未做到,那么也一定在施工过程中在工程确认单中明确窝工的原因!!
案件概况:
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和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窝工损失的约定是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多次窝工产生了损失但是并未在工程确认单、监理日志或者是施工日志中明确窝工损失以及窝工的原因,项目施工结束后,承包方以发包方存在过错起诉到法院,并且要求发包方承担窝工损失。经过法院的审理:要求承包方需要证明的窝工产生的原因,但是承包方均在工程确认单、施工日志中没有明确窝工产生的原因,也未以录音的形式将窝工产生的原因进行固定证据,经过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理均没有支持承包方的窝工损失。
法院裁决依据:
法院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明确窝工产生的原因及窝工费承担的内容再查明发包方无需对国工进行补偿的前提下,以及施工方没有证据证明窝工产生的原因及金额的前提下驳回诉求。
12年 (优于68.76%的律师)
8次 (优于90.27%的律师)
12次 (优于95.04%的律师)
14965分 (优于96.8%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94.1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