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虎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1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处资深员工,从2005年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时间长达十六年,在申请人工作的前八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等,在申请人工作的第八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为八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至2021年6月9日,劳动合同履行至2021年5月28日时,被申请人突然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将工作使用的工具交回公司,在工作的十六年期间,被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在申请人入职时,收取了申请人的押金和在合同中约定了滞纳金。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最后裁决结果:
经过张律师查看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涉诉情况,分析被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后,发现被申请人内部存在多起诉讼,同时,主要股东涉嫌抽逃出资、挪用资金等嫌疑,建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解尽快拿到自己的赔偿金,经过沟通,最后成功帮助申请人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462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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