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虎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2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某公司于2019年陆续向被告某公司供货,供货期间,让被告处的库房管理员在送货单据上面签字,但未盖被告公司的公章,在原告多次送货过程中,也未搜集库管相关身份的证据,后因疫情影响,被告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便不再对原告的货款进行结算,经过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沟通支付货款一事,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想通过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公司找到张律师,张律师在核实相关送货单据后,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从送货单据也无法证明和被告某公司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后建议原告进行录音取证,到原告后将录音证据丢失,在起诉后,张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和责令被告某公司出具和库管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同意后,向库管做了调查笔录,库管对原告供货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具体欠付货款的数额不清楚,张律师结合送货单,库管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公司支付49万+的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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