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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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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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洲与黄镇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继兴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9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洲,男,汉族,19857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兴,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镇某,男,汉族,19815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12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黄某洲与被告黄镇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8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镇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付还原告借款67325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56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16722日为4376.13元,本息合计71701.13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镇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53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交原告存执。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被告黄镇某应于2015623日还清借款。被告黄镇某于20155月付还原告借款1万元,还款期间届满后被告黄镇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16412日,原告与被告黄镇某在潮阳某某镇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根据该《还款协议书》,被告黄镇某应于2016430日前、531日前、630日前及715日前分别付还原告1万元、2万元、3万元及2万元。另外,双方还约定,如被告黄镇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黄镇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后,依然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只是陆续归还了12675元,尚拖欠借款67325元。被告黄镇某的行为已损害原告的权益,被告张某某作为被告黄镇某的配偶,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黄镇某、张某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镇某于2015323日向原告黄某洲借款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交原告存执。借条上约定2015623日还清。期间被告黄镇某归还了1万元后没有再归还。2016412日原告与被告黄镇某在潮阳区某某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尚欠借款8万元;约定自2016430日开始分四期还清欠款,即2016430日前、531日前、630日前及715日前分别付还原告1万元、2万元、3万元及2万元,并约定如果被告黄镇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后,被告黄镇某共归还了借款12675元,尚欠67325元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某、黄镇某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黄镇某户口簿复印件、张某某人口信息查询表、结婚证复印件、还款协议书及本案庭审笔录材料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洲与被告黄镇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履行。因被告黄镇某未依约履行,按协议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总计尚未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的主张可予支持。但逾期还款的时间应按协议约定从201661日开始计算。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黄镇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应当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镇某、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某洲借款人民币67325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61日计至全款实际还清之日)、违约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被告黄镇某、张某某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案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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