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40520**********

  • 执业机构: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方某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继兴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8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8月8日12时,孙某某驾驶粤DEA429小型轿车在汕头市龙湖区龙腾熙园地下停车场自东往西驾驶至该停车场出入口的交叉路口处时,方某某驾驶粤DHM630二轮摩托车乘载案外人庄某某从该出入口处自北往南行驶至该路口,两机动车发生碰撞,方某某及庄某某在事故中受伤,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当天,方某某及庄某某被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1.方某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中央颈脊髓综合征;3.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2013年8月31日,方某某出院,住院23天,支付住院医疗费34472.1元。

2013年8月21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某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庄某某免负事故责任。

2014年5月21日,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方某某构成九级伤残,伤残评定前的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合格凭证计算;伤残评定后的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康复费评定为2000元;营养期评定为90天,建议营养费1350元;出院后的护理期评定为105天,建议其护理期前期23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护理期后期82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

另查,粤DEA429小型轿车已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保险。其中交强险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上述两种保险的保险期限均自2012年12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止。

又查,方某某为农业户口。根据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金和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证明,方某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租住在本居委辖区宁和街金和一巷4号楼房。根据汕头市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方某某的女儿方某某于2001年4月4日出生;女儿方某某于2005年5月31日出生;女儿方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出生。方某某的三个子女均属非农业家庭户口。

又查,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3年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206.1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9550.2元,汕头市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49475元,伙食补助费每天为100元。

再查,案外人庄某某乘坐方某某驾驶粤DHM630二轮摩托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伤,已另行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该案作出(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认定庄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13127.03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为73788.43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为39338.6元。

诉讼期间,方某某与孙某某协商确认,方某某补偿孙某某车辆维修损失600元并已履行完毕,孙某某不再要求在其赔偿方某某损失中予以抵除。财产保险公司同意由法院酌定方某某的交通费。

方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方某某的损失110000元;2、孙某某赔偿方某某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121813.18元;3、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孙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没有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粤DEA429小型轿车已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方某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赔偿方某某的损失。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等。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方某某的损失有:

关于方某某请求的后续治疗费12000元、营养费1350元、康复费2000元,住院伙食费2300元(100×23),有方某某提交的医院门(急)诊通用病历、医疗费收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为证,可予认定。但方某某请求的医疗费34472.1元中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金额为199.28元的医疗收费票据是在方某某定残之后产生的,已包含在其评定后的后续治疗费中,应予剔除,抵除后,方某某的医疗费为34272.82元。

误工费根据方某某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发生交通事故前,方某某已在汕头市龙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视为方某某经常居住地在汕头市龙湖区,可按汕头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其误工费。方某某的误工时间可从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其定残日前一天共计286天。因方某某未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工资收入,可参照2013年度汕头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475元计,方某某请求误工费38766.7元(49475÷365×286),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建议方某某伤后23天配护理人员2名,之后82天配护理人员1名,参照本市雇佣护工的报酬情况,方某某的护理费为16740元(23×150×2+82×120×1)。方某某超出部分护理费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残疾赔偿金应根据方某某的伤残等级,按2012年汕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方某某请求残疾赔偿金88824.4元(22206.1×20×20%),不超过该项赔偿的标准,可予认定。考虑到方某某的伤残等级及汕头市生活水平,原审法院酌定方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方某某依法负有扶养未成年女儿方某某、方某某和方某某的义务。方某某的三个子女均为城镇户口。被扶养人方某某的抚养费为9496.57元(19550.2÷365×1773×20%÷2);被扶养人方某某的抚养费为17648.74元(19550.2÷365×3295×20%÷2);被扶养人方某某的抚养费为32142.67元(19550.2÷365×6001×20%÷2)。综上,方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59287.98元。方某某超出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有关规定,方某某的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共59287.98元应计入其残疾赔偿金,方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合计为148112.38元。

方某某请求交通费2000元,但未能提交相应车票等凭证,财产保险公司同意由法院酌定方某某的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酌定方某某交通费为300元。方某某请求超过部分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因交通事故造成方某某的损失共265841.9元。

财产保险公司是粤DEA429小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方某某的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同时致方某某和案外人庄某某损伤,应按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分别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方某某和案外人庄某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共123711.25元。其中:方某某在该项下损失为49922.82元,占该项下总损失40.4%;庄某某在该项下损失为73788.43元,占总损失59.6%。上述两被侵权人在医疗费用项下总损失已超过交强险项下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应在10000元限额内按方某某在项下损失比例予以赔偿,故其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方某某该项下损失4040元(10000×40.4%)。方某某和庄某某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的损失共255257.68元。其中:方某某在该项下损失215919.08元,占该项总损失的84.6%,庄某某在该项下损失为39338.6元,占该项总损失15.4%。上述两被侵权人伤残赔偿金项下总损失已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应按方某某在该项下损失比例予以赔偿,故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方某某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93060元(110000×84.6%)。上述两项合计,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赔偿方某某的损失97,100元。

抵除交强险已赔偿部分,方某某仍有损失168741.9元(265841.9-97100),案外人庄某某仍有损失90227.03元(113127.03-22900),财产保险公司应按商业第三者险的约定赔偿方某某和案外人庄某某的损失。因投保车辆粤DEA429小轿车的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车已购买不计免赔险和不超过该项保险的保险金200000元,故财产保险公司应按商业第三者险约定赔偿方某某的损失118119.34元(168741.9×70%)。方某某超过部分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赔偿方某某损失215219.34元(97100+118119.34),因财产保险公司已足额赔偿方某某的损失,故孙某某无须再连带赔偿方某某的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