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起诉称:2013年9月11日,**公司与***公司签订编号为130911-BJA的《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在北京首都机场T2航站楼到达一层车道发布**集团广告。**公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公司尚欠**公司广告款55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广告款55万元及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四标准,自2014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司答辩称:认可**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尚欠广告款55万元未付,但因***公司资金困难,导致所欠费用无法支付,并且**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是***公司延迟支付广告款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未达到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公司签订编号为130911-BJA的《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乙方将位于北京首都机场T2航站楼到达一层车道,媒体编号A组的广告媒体租赁给甲方用于**集团广告发布,媒体规格为4.08M*2.54M*4幅,1.62M*2.48M*22幅,1.32M*2.48M*26幅,共13根;合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广告发布期为7个月,广告发布费用总计240万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期,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60万元;第二期,2013年11月3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广告费60万元;第三期,2014年1月3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广告费60万元;第四期,2014年3月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广告费60万元;非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延期支付应支付合同款项或其他款项的,每逾期1天,应承担应付款金额0.4%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公司向**公司支付广告款185万元,2014年3月1日前应支付的第三期广告款60万元,***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照片、《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车道内排包柱灯箱媒体广告经营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鼎盛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款五十五万元;
二、被告XX鼎盛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五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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