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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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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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应该怎么算

发布者:谢丽丽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1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骆**诉称:2013年9月25日15时58分,在北京市昌平区牛北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聂**驾驶汽车与原告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出警勘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聂**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吴*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原告认为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其人身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061.99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4500元、伙食补助费600元、残疾赔偿金80642元、鉴定费4050元、误工费14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020元(父母各1051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4673.9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只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只同意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医疗费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范畴。故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承担。交通费无票据。护理费,如专业的护理人员是每天100元标准,如家人护理费应提供相应证据。误工费认可4个月,每月3500元。伤残赔偿金同意按农村标准18337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诉求过高不同意。后续治疗费已超出医疗赔偿限额标准。财产损失已经定损同意赔偿。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居住地农村标准11879元计算。

被告吴*辩称:误工费请求证据不充足,不可靠,误工证明未盖章,劳动合同不全面。如果原告没有单位应按北京农村标准18337元计算。误工费应是6112元。医疗费变更数额,需要核对票据。其他同意保险公司意见。司机是聂**,对事故责任吴*不同意承担。

被告聂**辩称:同意保险公司意见。我也是打工的。我是借用吴*名义买的车跑运输。因为没钱也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若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我也没有能力赔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骆**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医疗费)、死亡伤残类赔偿金七万二千八百一十二元八角七分(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类赔偿金二千元,合计为八万四千八百一十二元八角七分。

二、聂**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骆**经济损失一万六千四百六十一元九角九分。

三、驳回原告骆**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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