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4月25日,***公司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制作项目名称为第64届中国教育装备展示会;搭建时间为2013年5月7日-9日;项目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12日;项目地点为武汉国际展览中心A2004;总款为84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乙方项目50%预付款项,即42000元,项目尾款于展会搭建完毕当日内付清,即42000元;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50%的违约金,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公司提交展台搭建中、搭建后照片,用以证明****公司依约履行了搭建展台的义务。****公司称***公司已支付合同款的50%,即42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四万二千元;
二、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四万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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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成本高,你考虑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