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是一起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民事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化名,对应银河房地产公司)因不服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案件涉及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化名,对应石义权)、丙(化名,对应李洪兵)以及丁(化名,对应吴应全)之间的纠纷。
乙和丙因与甲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丁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其已购买甲公司的部分房产。随后,丁在A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丁与甲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和丙认为该判决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支持了乙和丙的诉讼请求,撤销了相关判决。甲公司和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甲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乙和丙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且认为二审法院对房屋买卖关系真实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再审过程中,本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本院再审认为,乙和丙既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条件。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乙和丙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作出实体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甲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最终,本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乙和丙的起诉,并退还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
办案过程
案件受理与审查:甲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X月X日作出提审裁定。
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本院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了核实,重点审查了乙和丙是否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以及甲公司与丁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
裁判作出:经审理,本院认为乙和丙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本院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乙和丙的起诉。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认定以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判断上。再审法院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和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最终认定乙和丙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纠正了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