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代理行政诉讼第三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住建房审批权益
**承办律师:吴小朋律师(粤西地区行政、土地法律业务专业律师)**
## 案件背景
当事人早年向基层政府购置一宗建设用地,缴纳购地款及市政配套费用,取得早期建设准建手续。当事人与相邻方因土地边界、土地使用问题,持续产生多年矛盾,多次发生阻挠用地、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多份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已经确认当事人对案涉地块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权益,判令相邻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后续基层街道办事处结合地块历史购地背景以及家庭分户现实,向当事人父子分别核发两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允许在历史购地范围内分户建房。相邻方对此审批行为不服,向市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认为相邻方与案涉审批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驳回其复议申请。相邻方不服复议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驳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决定。我方当事人作为案件重要第三人,委托吴小朋律师代理参与本案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维持复议决定,保住已经取得的建房审批权益,避免多年维权成果付诸东流。
## 案件经过
当事人早年从基层政府处购置案涉建设用地,缴纳相关费用,取得早期建设准建证明书,但该证明书有效期届满,一直未能完成正式权属登记。此后相邻方长期阻挠当事人使用该土地,双方开启长达二十余年的土地纠纷,历经多轮民事诉讼、再审、检察监督、强制执行程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当事人基于政府购地行为合法占有案涉土地,判令相邻方清除地上障碍物、停止侵害,相关判决已经强制执行完毕。
为解决历史遗留建房问题,基层街道办结合原始购地档案、历史用地事实,根据家庭分户情况,向当事人父子核发两份宅基地批准文书。相邻方认为该审批侵占自身土地,主张案涉地块土地性质不适合作宅基地审批、审批程序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审查后,以相邻方与案涉审批行为不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相邻方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吴小朋律师接受委托,作为案件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参加一审行政诉讼。
## 争议焦点
1. 提起行政诉讼的相邻方,是否与案涉宅基地批准书审批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具备复议、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2. 案涉宅基地批准书是否侵占相邻方土地权益,两块地块边界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土地重叠;
3. 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4. 历史遗留购地地块,街道办结合分户事实核发宅基地批准书,该行政许可是否应当被撤销。
## 诉讼过程
接受第三人委托后,吴小朋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权益,开展全流程行政诉讼代理工作:
1. **全面梳理历史全案证据链**:收集原始购地缴款凭证、配套费票据、早期准建手续;调取全部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检察监督文书、强制执行材料,固定生效裁判已经确认的土地占有使用事实,把多年民事纠纷的裁判结论作为本案行政诉讼的关键事实依据。
2. **厘清地块边界事实,针对原告诉讼理由逐项抗辩**。结合档案材料,重点论证案涉审批用地范围完全在当事人原始购地界限之内,案涉地块与原告确权土地之间间隔公共道路,不存在土地重叠、侵占情形;原告只是主观臆断土地被侵占,并无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3. **围绕行政诉讼“利害关系”核心法律要件展开代理意见**。重点阐述:生效裁判已经否定原告的土地主张;原告不动产登记确权范围并未覆盖案涉审批土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通行、采光等相邻权益受到实质性侵害,因此原告与案涉宅基地审批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4. **庭审充分发表第三人陈述及代理意见**。向法庭完整还原双方二十余年土地纠纷全部来龙去脉,说明当事人长期被阻挠使用土地的客观背景,论证街道办审批行为尊重历史购地事实,复议机关驳回申请结论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第三人的建房审批权益。同时向法院提示,如果撤销案涉审批文书,会对当地一批同类历史遗留用地审批带来连锁负面社会影响。
## 判决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吴小朋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一审行政判决:
1. 认定起诉的相邻方与案涉宅基地批准书审批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两块土地界址清晰,相互独立,不存在侵占;
2. 认定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3.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第三人取得的建房审批权益得以保留。
4.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 案件意义
1. **实务价值**:本案是粤西地区典型的历史遗留土地问题衍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吴小朋律师熟悉湛江本地土地历史政策以及行政诉讼裁判规则,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人,把前期大量民事生效裁判作为关键证据,抓住行政诉讼“利害关系”这一核心裁判要件,成功保住当事人来之不易的建房审批手续,化解当事人二十余年土地纠纷衍生的行政风险,保障当事人建房的合法期待利益。
2. **法律参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提起,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为前提;仅有主观认为权益受侵害,但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权利义务受到实际影响,不具备复议、诉讼主体资格;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确认的土地占有使用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后续行政诉讼的重要定案依据;针对历史遗留购地用地,行政机关结合分户事实核发宅基地批准文书,法院会尊重历史用地背景予以审查。
3. **当事人启示**:土地纠纷不仅会产生民事诉讼,还会衍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土地相关争议,应当完整保存购地票据、缴费凭证、裁判文书等全套档案;在行政诉讼中,即使只是案件第三人,同样需要专业律师介入,防止自身实体权益在行政案件中被间接否定。
4. **律师办案亮点总结**:吴小朋律师兼顾民事、行政交叉争议的办案经验,没有局限于单纯审查行政文书本身,而是回溯二十余年完整纠纷历史,整合多份生效裁判构建事实基础;精准把握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要点,在多方参与、案情复杂的行政诉讼中,维护第三人实体权益,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