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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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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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627人看过

导读: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下面我们看看李先生是怎么维权的。

基本案情:

李先生2005年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IE工程师,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7年1月李先生所属的部门停止运作,不具备工作条件。公司与李先生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6月20日,公司向李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委托文开齐律师帮其主张权益。

案件进展: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51900多元。

文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先生,应当支付李先生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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