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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699人看过

导读:给人打工,在法律上可以更具体的分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如果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分清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对伤者的日后维权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分享:
        王先生今年年初在同村人的介绍下,进入深圳某公司工作。因为是熟人介绍,王先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直接进厂上班。该公司是家具公司,王先生是做木工工种,公司上班分白班和晚班,上班时间较长,王先生工作仅三天就不慎受伤。在受伤之后,王先生自己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因为存在骨折情形,王先生不得不终止工作。不料在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公司居然一口否认王先生系公司聘用的劳动者,说王先生是公司雇佣的人员,并不受公司的直接管理。
对公司说法将信将疑的王先生,找到深圳劳动律师咨询,并最终委托深圳劳动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在深圳劳动律师的代理下,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确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其后通过工伤认定程序,成功获得赔付。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1、主体范围的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仅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性和客观存在的隶属性且一方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但不存在隶属性,主体之间可以是自然人,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2、适用的法律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
3、福利报酬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可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权利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雇佣关系中,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雇主不必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和没有固定的发放薪酬标准,雇员也没有享有法定权利。
4、工作时长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续的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而雇佣关系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的工作任务为目的,不具有长期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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