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怎么维权呢?



基本案情:
张先生于2010年1月28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表现奖+其他补助。但是2018年8月份开始就无故克扣张先生工资,2018年8月份、9月份公司无故克扣张先生表现奖10元、40元及2018年9月份克扣其工龄工资140元。张先生多次向公司反映,但公司不予理会。张先生以克扣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拒绝支付任何报酬。
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张先生找到深圳劳动律师,咨询应当如何应对公司克扣工资的情形,在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通过仲裁维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张女士获得经济补偿达四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