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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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毕业分配时所签定的《就业协议》是否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约定了违约金, 应如何认定?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626人看过

        《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就业协议》的违约金是保证毕业生去该用人单位就业和用人单位必须录用该毕业的而约定的,此时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一方违约时所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纠纷,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普通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因此,约定的违约金有效。毕业生报到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一方违约时所发生的争议是劳动纠纷,应适用《劳动合同法》,此时,《就业协议》的违约金为无效。实践操作中,《就业协议》的违约金一般以不超过毕业生的月工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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