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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加班工资1124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5800元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637人看过

导读: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作为劳动者如何举证?如果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应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但先生是如何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如何争取经济补偿金的。

基本案情:

但先生2006年3月6日入职甲公司,2013年4月25日甲公司将但先生劳动关系转到乙公司,并与但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承接协议。转到乙公司之后,因为工作性质的改变,但先生休息日经常加班。但先生以为只是偶尔加班,谁知加班是常态。直至2016年12月乙公司未按照规定给但先生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但先生找乙公司相关部门讨要说法,公司认为但先生无理取闹,开始处处为难但先生。2016年12月3日但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会。于是但先生通过网络找到文开齐律师团队,帮其主张权益。

案件进展:二审结果但先生得到经济补偿金85800元。

文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本案但先生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考勤表就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可以根据考勤表计算,文开齐律师团队根据但先生提供的考勤表计算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1124元,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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