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并通过其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在一年的某一时间内对劳动者发放的奖金,那么年终奖是怎么发放的呢?
基本案情:
钟女士于2014年6月26日入职于深圳市某公司。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2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办理离职时用人单位以钟女士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以“单位效益不好”等理由不给其领取年终奖,并且表示如果没有申请离职的话可以领,公司的态度让钟女士难以接受。
于是钟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到深圳劳动律师咨询,并且诉求经济补偿的同时诉求了年终奖,在深圳劳动律师文律师的举证及仲裁的审理,最终支持了钟女士的年终奖的补偿及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具有发放年终奖金的自主性。如果公司和劳动者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形式或者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年终奖的规定,那么年终奖的发放就不能完全由公司说了算,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发放,提前离职的职工符合年终奖的发放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年终奖;否则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本案中不仅每年都有发放年终奖,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年终奖的规定,故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钟女士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