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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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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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销售员如何维权得到销售提成13万元?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586人看过

导读: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激励销售人员,制定了一些奖励制度,鞭策销售员提升业绩。但是当销售员达成目标,完成销售业绩时,公司又百般推辞,不想兑现自己的承诺。销售员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张先生2010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2014年12月公司制定了《销售奖励计划》,规定销售员有双倍标准佣金比例和固定奖励金。但是公司在发放工资时都是按一倍发放,张先生认为公司既然制定了销售奖励计划,就应当按照规定发放佣金,找公司相关部门反映,但公司一直未给明确的答复。2018年9月张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支付。于是,张先生找到文律师,帮其主张权益。

案件进展:张先生拿到销售提成差额13万多元。

文律师点评:
        销售提成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1.销售提成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了计件工资,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售提成。因此,销售提成属于工资。
         2.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关销售提成的约定?有的用人单位或因管理不善,或为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在员工入职时仅以口头承诺或以电子邮件方式承诺,而没有落实到书面形式。一旦日后劳动者追讨销售提成,单位则会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提成约定,而劳动者一旦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提成约定则通常会面临败诉风险。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就销售提成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这就降低了劳动者的举证不能风险。
        3.劳动者是否做出销售业绩,以及该销售业绩是否应计在劳动者一人名下?
用人单位有时候虽承认双方之间存在提成约定,但以劳动者并未做出销售业绩为由拒绝支付提成。而劳动者常常不能举证证明哪些销售额应记在自己名下。本案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即在于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本案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的销售合同,而公司方由予以否认签过销售合同的,其不利后果自然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当然,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时,也可以申请通过财务审计的方式,来查明是否发生事实上的交易行为,以及是否实际回款等,以弥补自身举证不足的缺陷。
        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变更提成比例?
        实践中常见有些企业为了打开市场,把销售提成定得很高,当真的要发放时,又会感到很心疼,就想方设法通过新的提成制度来降低提成比例。从法律上看,如果提成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就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降低提成比例,实际就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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