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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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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主诉邢台市公安局复议违法胜诉案

发布者:盖梦琪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9日|分类:行政诉讼 |1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养殖场诉邢台市公安局复议违法胜诉案

  案情简介:

  河北沙河戴先生租用本镇其他村村民张某的土地进行生猪养殖,并加盖了4.5亩左右的养殖棚舍,因张某看中土地的现有价值,欲与某能源公司共同开发太阳能设备,其占用了戴先生的养殖办公用房,并施行破坏水井、封锁养殖场大门等行为妨碍戴先生养殖,目的在于逼迫戴先生自动解除租赁合同,腾清土地。对此,律师介入后,及时指导戴先生针对上述骚扰、破坏行为报警处理,并未后续民事诉讼留下证据。

  在针对民事诉讼举证过程中,盖律师指导戴先生申请法庭到处理案件的公安分局调取证据,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后,戴先生陪同法官到沙河市公安分局调取当时破坏水井、封锁大门等侵权行为的处警材料,公安分局竟然告知没有处警材料。获悉此情况后,盖律师指导戴先生将沙河市公安分局复议至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公安局驳回了戴先生的复议申请。为了不耽误民事诉讼的进程,盖律师及时指导戴先生将复议机关即邢台市公安局诉至法院,并将该行政诉讼的立案材料及时提交至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手中,中止了民事案件。实际上,在该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戴先生顺利获取了警方的处警文件,拿到了张某及能源公司破坏其水井、封锁其大门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在该行政诉讼审理的过程中,盖律师一一阐明了被告邢台市公安局在实体、程序的违法之处,法官全盘采纳了盖律师的诉讼观点,并撤销了邢台市公安局所作出不利于戴先生的复议决定。本案中,戴先生在盖律师的代理及指导下,既获取了民事诉讼的证据、又胜诉了邢台市公安局,令人惊喜的是,接下来,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戴先生的报案均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可谓一石三鸟。

  盖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审查的过程中,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程序两方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全面审查。该审查范围对于复议申请人十分有利。同时,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还要善于发现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严谨,相应证据缺一不可。当然,行政诉讼的目的最终是要回归为当事人解决实际争议,包含提高征地补偿、决解民事争议、获取合理安置等等。

  盖律师建议:

  很多当事人在面对土地租赁纠纷、被暴力强拆等等情况下,往往对报警处理的效果不敢恭维,认为警方不会插手处理此事。在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养殖场及企业经营者,报警处理是一种法律依据充分的行为,报警处理可以很好的保留证据,为日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解决奠定基础。并且,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警后,未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进行记录、书面存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均可以选择对其进行复议或诉讼,在复议及诉讼的过程中,一并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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