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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获赔100万

作者:金尚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5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629次举报




           2016年10月,47岁的冯萍(化名)因肛旁肿痛流脓半年到云南省楚雄州XX县医院行“低位肛瘘切除术”,术后出现四肢麻木活动障碍,被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X医院治疗,入院专科检查示:右下肢肌力0级,经相关对症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马尾神经损伤,2肛瘘术后。患者冯萍认为XX县医院在行肛瘘手术过程中损伤其马尾神经导致其右下肢活动功能障碍,遂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17年5月,楚雄州医学会鉴定认为:XX县医院对冯萍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2017年8月金锐医疗律师团接手了冯萍的案件,为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出现鉴定盲点,将冯萍就诊过的昆明医科大学第X医院、楚雄州XX县医院诉至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患方申请启动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在鉴定过程中,我方向鉴定机构陈述认为:XX县医院麻醉药品的使用错误,冯萍的马尾神经损伤系医方麻醉药品使用错误造成的。

      经云南省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一、昆明医疗大学第XX附属医院诊疗符合规范;

      二、XX县医院在注射XX麻醉药物的使用无适应症,使用不当,引起麻醉药物浸润毒性导致患者神经损伤,右下肢偏瘫,医方存在过错,且应承担完全责任,患者伤残等级为5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云南省楚雄州XX医院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该院不存在医疗差错的关键证据,且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人民法院充分采信了诉讼活动中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于2019年6月判决被告XX医院赔偿冯萍100余万元

   

金锐点评:


医疗维权有风险,反败为胜更不易,专业人做专业事,患方入局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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