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尚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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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女脑瘫维权陷僵局,把控鉴定反败为胜

发布者:金尚江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800人看过


引言

当三岁的女儿最终被确诊为脑瘫时,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选择了亲自代理自己的案件与接生女儿的医院对簿公堂,本案由异地法院审理,经法院当地医学会鉴定后的得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患方申请由省级医学会做再次鉴定,并提出医方有篡改病历的行为,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本案的审理再鉴定环节一停就是2年,法官医疗维权的陷入僵局之际,团队接手了这个烫手山芋,主动放弃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医法结合把控司法鉴定,终让本案走出迷途,最终经两级法院审理,患方反败为胜获赔50余万元,在感叹医疗维权难的同时,作为法律人我们也向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发出诘问!  

案情简介

系马法官之妻,因“孕40周,头位,胎膜早破”,于20072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入院时各项生命体征平稳,骨盆正常,有不规律宫缩,入院当晚21时左右出现胎心降至100次/分,考虑为胎儿宫内窘迫,给予负压吸引术成功助娩一活产女婴,出生时即发生“苍白窒息”。该院妇产科给予“新生儿复苏”,并请儿科会诊,儿科因无床位,将患儿留在妇产科继续观察,次日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转儿科治疗,经儿科治疗后患儿正常出院,出院医嘱“科学育儿”。随着患儿逐渐长大,家长发现患儿吞咽差、流口水、不会讲话、四肢活动能力与同年龄的孩子相比明显落后,故带保某在省内多家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最终被诊断为缺血缺氧脑病、儿童脑瘫”。

患方遂于201011月将医方起诉至当地法院由于患儿父亲是当地法院治职工,当地法院予以主动回避,按程序移交异地法院审理,20116月,人民法院依申请将本案委托至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市人民医院为产妇提供的待产、催产素使用、采取的负压吸引分娩技术、新生儿的抢救治疗措施均符合当时的诊疗常规和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患儿存在的脑瘫损害后果是由于患儿脐带过短造成急性宫内缺血缺氧所致,患儿发生脑瘫的损害后果和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最后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申请由省级医学会做再次鉴定,并质疑医方有篡改病历的行为,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本案的审理在鉴定环节一停就是2年,患方维权的陷入僵局之际,团队有幸接受收本案。

维权策略

团队介入后,立刻组织医学论证会,对本案所涉及的病历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后认为:因患儿自身有“胎儿窘迫”,医方在对新生儿出生后的抢救处置尤为重要,然而医方虽然有儿科医生参与会诊,但在患儿出生后仅将患儿留妇产科观察,未实施对症治疗,且从出院记录来看医方出院时对患儿病情转归方面评估不足。

在鉴定选择方面,因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的改变率不足20%,另司法鉴定在残疾等级及护理依赖鉴定方面比医疗事故更精细全面,且《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事故并不是医疗侵权医方担责的唯一事由,我们竭力说服我们当事“法官”主动放弃医疗事故鉴定,重新申请法院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2014年1月法院同意可患方的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委托X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后果评定。我们考虑到“胎儿窘迫”等因素,重点向鉴定机构陈述了医方在患儿抢救治疗方面的过错,并向鉴定机构提交了长达十页的鉴定陈述书。

2014年3月司法鉴定机构向人民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某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为患儿出生后会诊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因无病床未及时将患儿转入儿科进行及时有效治疗,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脑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2、被鉴定人保某“脑瘫”,达到一级伤残。3、被鉴定人保某为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两人,被鉴定人治疗的后续费用评估为25.6万元。

 

激辩一审获胜诉

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患方结合鉴定意见,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219.6万元(以权责起诉),法院组织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四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已在一审判决书对本案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说明。

(一)诉讼时效之辩

      医方主张:原告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可证实原告2007年已被确诊为脑瘫,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0年年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患方主张: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因医疗侵权系专家侵权,患者出现不良症状表现后,患方并不能知道其损害后果系医疗侵权所致,另患儿目前仍处于持续治疗状态,本案在2014年才经鉴定确认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患儿损害,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虽患儿在2007年底被确认为脑瘫,但其后一直在治疗,直至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才确认医方存在医疗侵权行为,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新法旧法适用之辩

 医方主张:《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颁布,20107月开始实施,本案中所涉医疗行为发生在2007年,此时《侵权责任法》尚未实施,故本案不应适用新法,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本案进行处理

患方主张:医方诊疗行为虽发生2007年,但患儿治疗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于2014年经鉴定确认医方存在医疗侵权行为,故应适用新法《侵权责任法》。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导致患者损伤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三)鉴定书适用之辩

医方主张:医疗事故鉴定系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医疗事故鉴定书》应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医学会。XX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定鉴定资质,该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

患方主张: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且人民法院也是以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作为案由进行立案,对于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无关。且该鉴定书无鉴定人签字,鉴定人未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且鉴定人已出庭接受法庭质询,鉴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仅能证实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能证实本案所争议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书》能与医方病历资料相互印证,已证实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四)赔偿标准之辩

医方主张:本案医疗行为和损害事实发生在2007年,应当适用2007年的赔偿标准。

患方主张:本案适用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应以庭审辩论终结前新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14年云南省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导致患者损伤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某市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3万元。

二审扩大战果

一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原被告双方均提出原审对本案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赔偿标准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2015年4月,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护理费方面认定有误,最终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4.7万元。

律师寄语

     女性怀孕分娩是人类繁衍的唯一方式。因存在个体差异和其他的不确定风险,对产妇及胎儿而言更需要医疗机构的保驾护航。本案中在患儿娩出后出现重度窒息,医方未予重视,在儿科无病床的情况下,医方通过儿科医生陪诊或转上级医院等方式对患儿实施对症治疗,但“无病床”并延误救治,。患儿的父亲作为一名法官在维权陷入僵局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后,积极配合办案律师,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充分信任,更体现了法律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在经历了七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后,案件终于反败为胜,医疗维权过程中的艰辛可想而知。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匠心服务,不负重托,与悲者前行,让无力者有力,我们仍坚持在医疗维权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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