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兴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晏兴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咸宁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27908654点击查看

米XX、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晏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米XX与上诉人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武汉XX)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上诉人武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米XX上诉请求:加判由武汉XX赔偿米XX损失85200元及货款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米XX与武汉XX签订合同后,米XX与4名员工签订了招聘合同,招聘员工4人。双方发生纠纷后,通过做4名员工的思想工作,取得4名员工的同意,发给每一个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共计13200元,才解除聘用关系;2、为租赁门面、仓库,米XX与蒋XX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已向蒋XX交纳仓库租赁押金5000元,支付一年的仓库租金2万元,与曾小兵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已向曾小兵交纳门面租赁押金5000元,支付一年的门面租金36000元,共计66000元;3、米XX几次往返湖北咸宁,招待武汉XX的销售负责人武家杰的食宿费用,为寻找门面仓库,招聘员工和员工的食宿费用花费6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武汉XX答辩称,米XX提出的费用损失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即使费用是真实的,也不是武汉XX直接导致的,米XX开支的费用,是米XX自己应承担的商业风险。

武汉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米XX的诉讼请求,确认武汉XX已经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并确认米XX与武XX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武汉XX构成根本性违约,米XX向武汉XX支付32万元货款后,武汉XX即向米XX发了价值312896元的货物及自行车等货物。货物价值与货款基本一致,没有任何根本违约情形。一审判决仅凭米XX的陈述,就认定补充协议1和2系武汉XX的孙姓员工手写,没有任何依据。武汉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参与该合同的签订过程,在一审开庭时表达了对两份协议不同之处不知情,并非未作否认表示,不知情与未作否认表示是不一样的,一审法院应该继续调查该协议的真实性,而不应仅凭米XX的单方陈述就认定一个事实;2、一审法院认定米XX与武XX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是错误的。武汉XX提供了武XX出具《情况说明》,武XX说明了其是在醉酒之后意识模糊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充协议》,其内容表示不真实。武汉XX在一审时申请追加武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是为了查清案情,一审法院拒绝追加,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才导致认定《补充协议》的效力错误;3、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买一送一的条款没有违反显失公平原则是错误的,事实上武汉XX的进货价格也很高,例如“经典5000”酒,武汉XX卖给米XX为188元瓶,而武汉XX经典自己的进货价为160元瓶左右,一瓶酒的利润也就20多元,还让“买一送一”,这明显就是显失公平;4、原判认定米XX向武汉XX有过退货的事实,证据是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和一张模糊的发货单,首先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主体不清楚,意思表示不明确,其次该发货单连发货人和收货地址都没有,完全看不出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故原判认定米XX向武汉XX经典退货是错误的。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为《补充协议》对武汉XX有效是错误的。武汉XX提交的《公司章程》、《销售业务外包协议》能约束米XX,就是因为《公司章程》中有关于此等类型的交易手续的规定,武汉XX与米XX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才会约定双方签订的协议需要加盖公章才能生效,而《补充协议》没有加盖武汉XX的公章,既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符合双方在《销售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而《销售业务外包协议》说明第三人武XX与他人签订的民事合同对武汉XX不发生法律效力;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原判超出了米XX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米XX起诉要求退还购货款279880元,而一审法院判决退还货款292420元,判决结果超出了米XX的诉讼请求。武XX参加诉讼对查明案情至关重要,而一审法院驳回武汉XX的申请,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米XX答辩称,1、从合同上来看,每一页都加盖武汉XX的公章,包括手写部分的都加盖了公章,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武XX的行为就是武汉XX的行为是正确的;2、原判认定米XX邮寄回货物的行为是正确的,合同如何约定的就是如何履行的,我们只按合同履行;3、一审法院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由于一审法院认定的190件的小酒又要发来需要增加费用,所以用货款来返还。

米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武汉XX退还米XX货款279880元;3.米XX退存货洞藏经典5000酒243件给武汉XX,由武汉XX配送小酒190件给米XX;4.由武汉XX赔偿米XX损失85200元;5.由武汉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7日,米XX与武汉XX签订了《代理合同书》,约定由米XX向武汉XX支付货款,武汉XX向米XX供货,由米XX在湖南省岳阳XX独家销售从武汉XX处购进的黄XX洞藏经典系列酒。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由米XX在2017年12月10日前支付首批货款320000元;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米XX必须提前15天提供订单并支付货款,武汉XX确保在收到货款后15天内到货;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武汉XX承诺给米XX的所有政策、费用支持均以书面协议加盖公章为准,任何口头承诺无效;第十二条(即补充协议1)第五款约定市场部武XX对米XX的市场支持承诺,武汉XX准予支持,该第十二条具体内容系手写且单独加盖了武汉XX的公章。2017年12月8日,武XX代表武汉XX与米XX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米XX向武汉XX打款并提供供货清单,武汉XX按米XX清单中的规格、型号、品种发货,同时按每次进货打款金额的总价值无偿赠送同等金额米XX所需的规格、型号、品种的酒类;第二条约定若米XX所购酒类品种滞销,武汉XX必须保证米XX更换其他规格、型号、品种的酒类。2017年12月9日,米XX向武汉XX转款320000元。武汉XX于2017年12月15日、12月21日共向米XX发送了500ml黄XX洞藏经典5000酒(以下简称经典5000酒)283件、500ml黄XX洞藏经典3000酒(以下简称经典3000酒)70件、500ml黄XX洞藏经典1200酒(以下简称经典1200酒)100件、125ml黄XX小酒(以下简称黄XX小酒)190件和20辆自行车,按出库单上的单价计算上述酒产品共价值312896元,自行车后注有“市场赞助”字样。其中,经典5000酒单价为188元瓶,规格为4瓶件;黄XX小酒单价为5.5元瓶,规格为24瓶件。此后,米XX多次要求武汉XX按货款的双倍金额补足发货未果;在部分酒滞销的情况下,经协商,米XX向武汉XX退还了70件经典3000酒、100件经典1200酒,但武汉XX并未按约定给米XX换货,双方由此形成纠纷。米XX认可已销售经典5000酒40件,黄XX小酒190件,米X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本案《代理合同书》是否应当解除;三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关于焦点一,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代理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五款约定“市场部武家(实际应为“加”)杰对乙方的市场支持承诺,公司准予支持”,第八款约定“因武家(实际应为“加”)杰人事变动,公司对于其承诺支持不变”。米XX提交的补充协议2亦载明“市场部武XX对乙方的市场支持,公司准予支持(武总承诺)”。武XX有权代理武汉XX和米XX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对武汉XX发生法律效力。武汉XX主张该《补充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理由是:从《销售业务外包协议》、《章程》看,武XX与米XX是合作关系,其签订该协议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武汉XX;从《情况说明》看,武XX签订该协议时由于米XX工作人员劝酒导致意识不清,受到欺诈,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该协议中约定由武汉XX赠送米XX所付货款同等金额的酒产品显失公平。《销售业务外包协议》、《章程》对武汉XX无约束力,武XX是武汉XX的市场部工作人员,《代理合同书》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虽约定武汉XX承诺给米XX的所有政策、费用支持均以书面协议加盖公章为准,但该合同第十二条认可武XX对米XX的市场支持,该十二条是时间在后的特别约定且加盖了武汉经典洞藏酒业的公章,故武XX具有武汉XX承认的给予米XX市场支持的权利,武汉XX主张《补充协议》是武XX的个人行为而与武汉XX无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武XX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且仅凭武XX的个人陈述也不能证明武XX系在失去意识、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武汉XX认为《补充协议》中约定由武汉XX赠送米XX所付货款同等金额的酒产品相当于武汉XX经典不收米XX一分钱还赠送货物,认为该约定显失公平。武汉XX的该答辩理由与事实不符,其相当于半价销售产品,赠送行为实为促销手段,武汉XX认为显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武汉X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补充协议》存在其他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焦点二,《代理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应当解除。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销售盈利。在米XX按期履行支付320000元货款的合同义务后,武汉XX仅向米XX发出了价值312896元的酒和20辆自行车,未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米XX赠送同等进货金额的酒产品,未按期全额履行交货义务。此后,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武汉XX至今未依约履行足额供货的义务;在米XX提出换货要求后,武汉XX亦未按约为米XX换货。武汉XX不履行供货和换货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经米XX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也导致米XX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米XX要求解除双方的《代理合同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米XX主张解除合同,向武汉XX退还货物,并由武汉XX返还其进货款,应当予以支持。武汉XX向米XX发送经典5000酒283件、经典3000酒70件、经典1200酒100件、黄XX小酒190件,米XX已退回经典3000酒70件、经典1200酒100件,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米XX还应退回经典5000酒283件、黄XX小酒190件及赠送的自行车。米XX认可已经销售黄XX小酒190件,要求武汉XX根据赠送同等价值金额的约定配送190件小酒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已经销售的190件黄XX小酒由米XX向武汉XX折价返还,根据发货单190件黄XX小酒价格为25080元(5.5元瓶×24瓶件×190件),根据赠送同等金额产品的约定折价为12540元。米XX认可已销售经典5000酒40件,向武汉XX退还该酒243件,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已经销售的40件经典5000酒价格为30080元(188元瓶×4瓶件×40件),根据赠送同等价值金额的约定折价为15040元。故武汉XX应当向米XX返还货款292420元(320000元-12540元-15040元)。米XX要求武汉XX赔偿门面租赁费、仓库租赁费、销售员工资等损失共计85200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根据米XX提交的退货托运单、聊天记录等证据,双方在签订合同十几天后即已发生严重纠纷,米XX在短时间内即已遭受不可挽回的85200元损失,不符合常理,故对米XX要求赔偿上述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武汉XX认为米XX与武XX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并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武汉XX的该请求是答辩意见而不构成反诉,遂依法驳回了反诉,武汉XX的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武汉XX未按时足额履行发货、换货义务,致使米XX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米XX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在合同解除后,武汉XX应当向米XX退还货款,米XX应当向武汉XX退回货物,不能退回的货物应当折价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解除米XX与武汉XX于2017年12月7日、8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二、由武汉XX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米XX货款292420元;三、由米XX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武汉XX500ml黄XX洞藏经典5000酒243件(4瓶件)、赠送的自行车20辆。若未足数退还,则由米XX按94元瓶的价格向武汉XX支付相应价款;四、驳回米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计3388元,由米XX负担545元,由武汉XX负担284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米XX提交证据武汉XX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明米XX委托该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将270件酒从湖南省岳阳市发往湖北省武汉市的彭XX,货单号为0214号,彭XX于2018年1月10日提货。彭XX是武汉XX法定代表人王XX指定的收货人。武汉XX质证称,武汉XX公司出具的《证明》,只是单方面的证据,没有米XX的签名,没有收货人彭XX的身份说明,彭XX不是我公司的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米XX在一审时提交的其与王XX的微信记录,证明彭XX是王XX指定的收货人,结合米XX在一审时提交的物流《发货单》,对该《证明》予以采信,可以证明武汉XX已经收到了退还的货物。武汉XX提交证据《黄XX·洞藏经典系列酒进货单》,载明了本案各种规格的洞藏酒的进货价格,拟证明进货的价格高,公司不可能买一送一,否则就会亏本。米XX质证称,该《进货单》仅仅是一份打印件,没有进货合同,也没有加盖进货公司的公章,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你们公司赚钱也好,亏本也好,与米XX无关。本院采纳米XX的质证意见,对该《进货单》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二、《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显示公平?三、一审法院没有追加武XX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判决返还货款292420元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四、米XX主张的85200元损失是否应当由武汉XX赔偿?

关于焦点一。《代理合同书》的第九(二)4.项虽然约定了“甲方承诺给乙方的所有政策、费用支持均以书面协议加盖公章为准,任何口头承诺无效”。但《代理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五款又约定“市场部武家(实际应为“加”)杰对乙方的市场支持承诺,公司准予支持”,第八款又约定“因武家(实际应为“加”)杰人事变动,公司对于其承诺支持不变”。以上第十二条的内容均系手书条款,且在手书内容上加盖了武汉XX的公章,故应该认定为武汉XX以后面第十二条第五、八款的内容变更了前面的第九(二)4.的内容,故武XX能够代表公司与米XX签订协议,米XX与武XX签订的《补充协议》能够约束武汉XX,武汉XX应当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米XX无偿赠送进货打款同等金额的酒类。

关于焦点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武汉XX认为《补充协议》显示公平,但没有在订立合同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消灭。即便按照武汉XX二审提交的《黄XX·洞藏经典系列酒进货单》,该《进货单》仅仅是一份打印件,没有进货合同,也没有加盖进货公司的公章,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也不能证明补充协议的内容有显失公平之处。故武汉XX提出补充协议显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三、1、武XX是武汉XX的市场部职员,合同中也约定了武XX对乙方的市场支持承诺,公司准予支持,故武XX与米XX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系武XX的职务行为。武XX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武汉XX申请追加武XX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没有追加武XX为当事人并不违反法定程序。2、米XX的诉讼请求的第二项为:“判令武汉XX返还货款279880元”,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决武汉XX配送黄XX小酒190件”,米XX返还货款279880元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以全款为基数计算黄XX小酒的货款,再配送190件黄XX小酒的基础上的,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米XX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而是按半价计算的黄XX小酒的货款,将半价的的黄XX小酒的货款计入到了应返还的货款中,故而判决返还货款292420元,并没有超出米XX的诉讼请求。

关于焦点四。米XX虽然提交了《门面租赁合同书》、《仓库租赁合同书》、《员工招聘合同书》,但米XX没有提供付款凭证来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即使米XX支付了这些费用,但因为武汉XX已经向米XX交付了价值近32万元的货物,租赁仓库门面、聘用员工等等开支应当是米XX为销售这些货物亦应支出的商业成本,其利润本可以通过售出32万元的货物后进行弥补。此32万元货物属于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本可以不需要解除,但米XX选择将其中的大部分的货物予以退还。故米XX诉称的开支费用应当属于其应付的商业成本,不属于合同损失。

综上所述,米XX、武汉X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16元,由米XX负担1930元,由武汉XX公司负担56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全站访问量

    55999

  • 昨日访问量

    8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晏兴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