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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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员和代账会计能否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虚开职业风险?

发布者: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经销代理 |1513人看过

很多小企业会选择代理记账、代理税务服务,被纳税检查时,代理人员常以不清楚业务情况为由意图置身事外。但这种“不知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哟这样一则虚开案例。裁判要旨:“代理记账人员明知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没有真实交易业务,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没有水电支出,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仍接受其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有近期爆发的一则虚开案,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企业已经连续两年零申报,也无法通过现有联系方式联系实际经营人,为了解具体情况,税务人员拨打了该企业税务代理人员的电话。但是,该名税务代理称自己不在该企业任职,只是老板的熟人,加之企业业务非常简单,所以帮着代理申报。当税务工作人员询问具体情况时,该名税务代理则以代理申报,只是根据企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情况记账、申报,完全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理由,表示无法配合检查工作。

以上两则案例的理由都很常见,但从法律角度来看都不能成为代账会计或税务代理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代理人员应根据企业授权和工作需要,在收到企业凭证单据、经营数据等资料后,先核实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在此基础上进行记账和纳税申报。代账会计依法也有据实核实做账的义务,且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受到处罚的情况下,其代理记账机构会被相关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而出具虚假资料的代理人员等责任人则会被财政部门警告,记入失信记录,受到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给自身职业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纳税相关人有配合调查义务。

所以,代账会计、税务代理需要改变错误认知,不能取得什么票就做什么账,应主动向老板普及税法政策,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督促企业加强发票管理、及时签订业务合同、采用公对公账户付款。同时,要不断完善税务代理内控管理,敦促企业及时提供物流单据、验收报告等原始单据,尽可能从各角度印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于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人员有权拒绝,不再提供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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