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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1111******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税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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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经济仲裁 |577人看过
不一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这里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言之,对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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