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企业转让厂房、土地、商铺时,合同仅约定一笔不动产总价款而不拆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备等各组成部分的价值,会产生哪些税务风险?合同应当如何完善价款拆分条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超过50%至100%的部分税率40%,超过100%至200%的部分税率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6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等改制重组中房地产转移变更至改制后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5. 现行营改增政策: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转让此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9%税率。
【律师分析】
第一,土地增值税风险:合同将土地、建筑物、设备打包计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移动设备对应的成本难以作为房地产转让扣除项目剥离,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增值率升高,可能从30%税率档跳升至40%或50%档,全部增值额按高档税率计算。
第二,契税风险:契税征税对象限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可移动设备不属征税范围。合同将设备款并入不动产总价,契税计税依据可能被按全部成交价核定,设备部分额外承担3%至5%的契税。
第三,增值税风险:合同未区分不动产与设备价款,设备销售可能被并入不动产一并计税,无法按货物销售13%税率单独处理,进销项抵扣结构混乱。
第四,企业所得税风险:合同未约定权属过户交割日期,收入确认时点模糊,跨年度交易产生申报差异。
第五,改制重组路径:如交易符合整体改制、合并、分立等条件,可依据2023年第51号公告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排除适用及2027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
【律师建议】
1. 签约前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合同附件。
2. 合同正文分项列示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价款、可移动设备价款、装修价款,各项目金额明确。
3. 约定不动产权属过户交割日期,锁定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点。
4. 财务在签约前测算拆分前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的综合税负差异,选择合规且经济的合同方案。
5. 如交易涉及改制重组,评估是否符合2023年第51号公告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注意适用主体排除和执行期限。
6. 历史合同存在价款未拆分问题的,补充签订价款补充协议并附评估报告,降低后续清算风险。
【合规行动清单】
① 评估机构分别出具土地、建筑物评估报告;② 合同分项列示各组成部分价款;③ 约定过户交割日期;④ 签约前税负测算对比;⑤ 改制重组条件适用性评估;⑥ 历史合同补充协议完善。
【结语】
不动产交易金额大、税种多,合同价款拆分不是文字游戏,而是直接影响各税种计税基数的法律安排。完善的价款拆分条款和配套评估报告,是降低综合税负、避免清算争议的基础。本文为策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信息的专业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涉税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