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如果企业被要求作进项转出的失控发票并没有被税务局认定故意取得虚开发票,属于善意取得的,则按照上述规定,应从收到税局通知的当月作进项转出,如在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完成申报入库,则不存在滞纳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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