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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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法院公告债权申报期内企业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什么时间节点计算

发布者: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49人看过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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