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但降低纳税信用级别、停止发票使用、吊销税务登记等常见税务处理行为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尚无明确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并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新处罚类型,这些都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产生一定影响,税收执法规范或需作出对应调整。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