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为经营所得。但实践中,还需考虑具体商业模式,如承包承租费支付方式是怎样的(要根据原经营人对经营结果的掌控度大小来判断承包费或承租费实质),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变更了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性质等方面,来进一步明晰实际所得性质是否为经营所得和税额的计算。
1.名义经营主体仍为企业的。在实践中可分为两种经营结果分配方式来考虑个税问题:
一种是承包承租后,依据协议规定,承包承租人只向发包方出租方交一定费用即可,其余经营成果自己享有。通常这种情形下,原企业主对生产经营干预度小。那么,该种承包承租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缴个税。
但应注意,对于企业这个主体来说,经营成果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接下来无论分不分配该企业所得,承包承租人都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这点类似个体户。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注意,其中承包承租人以工资薪金名义领取的收入应并入个人经营所得计缴个税。
另一种是协议规定经营成果归发包方出租方所有,承包承租人只拿一定报酬。这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由支付方在支付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即可。
2.如果承包承租过来后,不以原经营主体名义经营,且登记为个体户的,则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这种情形当然就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