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个人”仅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个人”进一步明确,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那其他个人又包含哪些呢?包不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答案显而易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