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1111******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税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外籍人员在中国有房产算不算就是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

发布者: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5日|分类:经济仲裁 |4265人看过

不算。“住所”强调的是“习惯性居住”,和房子没有关系。

那么,什么是“居民”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那么,什么又叫“住所”呢?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注意,是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若外国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要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该外籍人士即便在中国购买了房产,也不等于在中国有“住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