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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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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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5次举报
2021-03-26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