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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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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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哪几种情况是必须要有录像的?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2026-04-09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询问笔录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的规定

  1. 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 远程视频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时,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 当场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场所,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 当场实施扣押: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5. 单人执法时的询问、扣押、辨认、调解: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调解时,如果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6. 单人当场处罚:适用当场处罚,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规定

  1.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进行讯问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严于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2. 询问重大或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证人。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1.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讯问: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重要提示

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笔录内容要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保持基本一致,否则笔录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